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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- 《办法》首次对钢铁生产企业的规模作了量化规定
发布时间:(2010/7/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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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首次对钢铁生产企业的规模作了量化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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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《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发布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,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。在规定期限整改无望的企业将退出钢铁行业。此举将涉及到300-400家中小钢厂,将有1亿吨的粗钢产能面临重组整合的生存压力。 工信部一位司长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《办法》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,因此对准入门槛的规定还是比较“温和”,给企业调整转型留出时间,而不是采取“一棒子打死”的办法。 另外,由于《办法》主要是按照钢铁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内容来制定的,因此,《办法》的正式颁布主要由工信部决定,最快可能在月底前推出。 100万吨以下钢厂面临退出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,《办法》首次对钢铁生产企业的规模作了量化规定,必须符合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,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。这个门槛还是比较低的,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,但涉及的中小钢厂数量较多,达到300-400家,涉及粗钢产量达到1亿吨。 徐向春表示,纳入中钢协统计的大中型钢粗钢产能占钢铁业的80%左右,剩下的20%产能主要在中小钢厂,按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5亿吨算,受影响的粗钢产能达到1亿吨。 另外,《办法》对工艺与装备的规定延续了原有钢铁产业政策的规定,钢厂高炉有效容积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,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,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(不含特殊钢电炉)。 环保能耗指标量化可操作 《办法》对环境保护与能耗标准进行了量化。行业专业人士表示,这些规定对大钢厂影响不大,中小钢厂环保与降耗压力大。 《办法》规定,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.0立方米,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.0千克,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.8千克。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。 此外,企业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,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,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。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相关规定,其中焦化工序能耗≤115千克标煤/吨、烧结工序能耗≤56千克标煤/吨、高炉工序能耗≤411千克标煤/吨、转炉工序能耗≤0千克标煤/吨。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不超过6吨,电炉流程企业不超过3吨。冶金渣利用率不低于95%。 退出机制留有余地 工信部这位司长表示,《办法》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钢厂留出整改时间,整改无望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。整体来看,《办法》更加注意钢铁行业实际情况,不搞“一刀切”。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,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、核发排污许可证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、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、提供信贷支持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,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。 徐向春表示,大量的中小钢厂面临联合重组,以确保符合《规定》最低产能要求。在工艺与装备方面,中小钢厂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来符合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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